2017年《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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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授权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1)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意】其他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注意】其他有限公司不得少于3人。
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