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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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结算方式

  【知识点】: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种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2.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知识点】: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2)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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