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单证员考试模拟精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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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但这时已无权再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单证员考试模拟精选考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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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制作方法

1.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一般为:Drawn under (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 dated (填开证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项下,一般只列明对价条款,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合同号或发票号。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2.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运输单 据,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交单限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 阿拉伯数字。一般由议付银行议付时代填。出票地点通常已印好,为议付地点。

托收方式时,汇票出票日期可填写装运日与交单给银行日期之间的任意一天。

3、汇票号码(No.)

—— 由出票人编写,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汇票金额。汇票的金额和币值,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3)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4) 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 数字组成,例如,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写金额: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如:USD400.00。货币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 大写金额: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写表示。

例如:SAY ARS FOUR HUNDRED ONLY

◆ 零头的写法除了用“cents”外,还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几种写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开时,能计算到期日。

假远期信用证的汇票,在汇票期限栏目处须注明远期天数。

  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出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可又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1.在产地检验

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验收为止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此种做法,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据此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经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或数量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 为决定交货质量和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但这时已无权再表示拒收或提出异议和索赔。

  二、进口国检验

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

此种做法,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Land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据此规定,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 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一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该地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 定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按此规定,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 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提交的单据之一;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 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

如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原装不良,是由于卖方责任而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前两种的特点在于以当事人中的一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而第三种做法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 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这种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已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因而已成为 一条公认的原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卖方应 负责任。

由于此一原则既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等互利原则相一致,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因此,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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