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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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了解)
一、履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不得因名称、法人代表等改变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略)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
义务转让――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
四、合同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征:有效合同
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条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灭――未发生合同关系;将来消灭――合同尚存义务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义务――有异议――请求法院
异议期限可约定――无约定――最长3个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后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五、可撤销合同
1.自始、相对无效――行使撤销权后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
2.三类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未损害国家利益
3.撤销权的消灭: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不行使――消灭
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效力待定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类型 | 无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主要形成原因 | 内容违法 | 意思表示瑕疵 | 主体不合格 |
合同签订当时 | 无效 | 有效 | 不确定 |
合同最终效力 | 无效 |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无效 |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无效 |
法律后果 | 必然无效、自始无效 | 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权 | 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 |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真题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参看P293,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