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教材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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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教材知识点

  调解与和解制度

一、调解:公了 第三人主持下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二、和解: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与

(1)阶段: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仲裁中

(2)和解的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复议---民告官

1.当事人申请和参加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

2.申请时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的范围(官---民)

(1)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侵犯合法、认为违法、认为没有依法办理

(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处分(官--官)、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民---民)

不可以复议,不可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官--全民)、行政批复和行政处罚(官--官)、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民--民)

4.行政复议受理:5日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5.行政复议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Z201190 档案法

  2Z20119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应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各阶段具体文件要熟悉。

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应遵循《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洁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如原判诀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即原判诀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诀的,裁定撒销原判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发回重审或查洁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洁,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2.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

3.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泱、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0向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赃枉法、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

4.只有当事人才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诀、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赃枉法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起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5.撤销权的消灭:

①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

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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