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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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

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工会作为工会重要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在团结组织教育职工、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化解各类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会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城市群强市和构建和谐新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条例》在我市的深入贯彻落实,主动加强与工会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切实帮助工会解决好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检查督促,使《条例》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得到全面、切实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建设的支持力度

企业工会建设和作用发挥,直接关系着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支持和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的需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党政部门共同的责任。要按照“哪里有企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组建工会的新格局。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企业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评优评先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不得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切实形成以行政执行力来支持推动工会工作的浓厚氛围。

当前,对于一些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事故多发、问题突出且未建立工会的建筑、煤炭、化工等高危行业和企业,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核发许可证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及时建立工会组织,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工会管理。决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与社会和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对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激发他们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对于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或阻挠工会工作开展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对外公布。同时把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经市、县(市、区)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诚信档案。禁止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也可以建议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考虑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发标和劳务、技术分包等项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资质信誉较高的企业。全市工业发展、建设、商务、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统计、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县(市、区)工会应建立经常性沟通和协调机制;推动工会形成良好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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