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导游员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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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导游员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旅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导游员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内持导游证的专、兼职导游员均应参加年审培训,另有规定免于年审培训的除外。

第三条 导游员须参加网上年审培训,修满规定学分,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导游员登陆山东旅游政务网(#url#)点击“旅游从业者”找到“导游员年审培训”进入,输入姓名、导游证号码、资格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后登陆网上课堂。个人信息须一一对应方可登陆学习。

第五条 导游员进入网上课堂后点击“在线培训”,选择并自学培训课件。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答题,答案全部在课件中,题目均为客观题,满分100分。学习时间超过每个课件总时长的80%(含)者,60分合格;超过50%(含)、不足80%者,80分合格;不足50%者,90分合格。不合格课程可重新学习,合格分数线同上,但考核试题为本科考试题库随机抽题,每人、每次考核试题均不相同。培训学分当年有效,年底自动清零。

第六条 导游员自学网上课件,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每个课件根据内容和时长赋予不同的学分,之前每年参加年审并通过的导游员当年修满2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年审一次未通过或脱审一年者,修满3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脱审二年者,修满5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年审两次未通过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执业资格,修满60学分后,可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年审三次未通过者或取得导游证三年(含)以上不参加年审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导游证,如需申领导游证,须重新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导游员将导游证交当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集中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须在导游员送交导游证15个工作日内送办导游证年审手续。有导游证年审管理权的.济南、青岛、烟台、泰安、济宁5个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为当地符合规定的导游员办理年审手续,各市导游员年审学习情况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提供。

第八条 未通过年审或未参加年审的导游证不能作为带团凭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和媒体进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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