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就业援助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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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课题,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已成为政府制定就业政策的重要关键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近期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更多的就业援助。

浙江就业援助活动制度

就业困难群众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总体而言,困难群体就业难度加大。首先,他们面对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矛盾。一方面,最近5年来,我国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均超过900万人。另一方面,“十一五”期间城镇就业每年供大于求约1200万人。两组数据叠加,显示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其次,从全球经济大环境看,随着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结构调整,低端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和用工环境不容乐观,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因出口减少而带来就业机会减少。再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阶段性特点,使得困难群体的失业表现出时间群集、行业群集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成为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大批企业富余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些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无技能和低技能的劳动者,只能从事简单劳动,就业空间狭小,在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进步加快的条件下,很难重新进入第二产业。

做好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工作,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首先,这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就业机会有限。同时,许多家庭缺乏经济来源,成为生活最困难的群体。其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就业,是人力资源和人才的浪费。没有收入来源造成的生活困难,会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社会公平。

援助就业困难群众,既是践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促进党和政府惠民政策见实效,也是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管理体系和服务手段的过程。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专项、最优惠的政策扶持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柱,是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着力点。今年1月生效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群众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将就业援助范围扩大到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还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

有了政策蓝图,关键还需要具体措施的落实。今年,福建面向城乡所有就业困难群众实施就业援助,将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列为城镇重点就业援助对象,将被征地农民、库区移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等列为农村转移培训就业的重点对象,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管理,采取“一人一策”就业帮扶措施,做到就业困难人员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形成动态管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在推进困难群众就业过程中,由于行政管理体制、传统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等制度上的约束和实践上的限制,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服务相对滞后,困难群众的.就业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建立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政府工作机制、法律制度保障机制、财政资金支持机制、社区扶持机制和公共政策支持系统,具有直接的政策含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完善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成为一种必要。就业困难群众由于文化素质低、专业技能差等原因,难以通过市场体系自动的调节力量和机制来分享发展成果,需要政府扶助,以完善的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困难群众再就业。一是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与培训支持系统。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是限制困难群众就业的主要因素,构建职业指导与培训支持系统,就是将职业指导援助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对求职者的职业培训可采用“就业——培训”模式,而非传统的“培训

——就业”模式,这意味着求职者从开始就获得工作,克服了“培训是为了寻找工作”的被动性,增强人们参加培训的动力。培训内容既包括工作技能的提高,也包括心理咨询等,以帮助求职者克服因失业造成的心理障碍。二是增强企业实施吸纳就业政策的实效性,鼓励企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对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通过减少税收、落实再就业资金等促进困难群众就业面的扩大,并将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众。

完善就业援助功能。就业援助不仅仅是简单介绍工作,而是全过程援助,包括工作的选择与匹配、就业培训与工作推广、对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的分析、实际的工作支持等方面。就业援助不但要全面考虑求职者的利益,同时要兼顾雇主的利益,一方面通过减少税收、落实再就业资金等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也应兼顾雇主对生产效率、雇用质量、社会标准等的要求。这样,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才能落到实处,既能把就业者安排到最合适的岗位,又让雇主满意,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

在完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保证就业后的困难群众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激励他们通过就业实现脱贫。就业困难群众大多是低保对象或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控制失业待遇,让有就业意愿的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积极地进入寻找工作或准备就业状态。

强化动态管理,形成援助就业困难群众就业的长效机制。对就业困难群众,要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动态管理和援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就业援助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预算,简化审核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众权益的法律保障。就业权利的实现是保障就业困难群众其他各项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要推动法制建设,维护就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制定促进公平就业的法律细则,保障就业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实现经济活动主体在竞争机会与规则上的公平。二是要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在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利益保护的成本应当由政府承担,应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和法律援助基金制度。三是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基层工会、雇主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就业困难群众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及时排解困难群众在工资及工伤赔偿等问题上的劳资纠纷。

实施“退出援助”,让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做好困难群众再就业工作,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重新上岗。对于一部分无人力资源优势,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可以考虑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提供岗位援助的同时,利用“消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提供保障援助,帮助这部分特殊就业困难群众逐渐退出劳动力市场,实现由下岗失业向“退休”的平稳过渡。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将现有的下岗失业者仅仅看成是暂时失去工作,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为其创造再就业机会;如果承认这些人中间有一部分不可能再回到岗位就业,就需要做制度性安排,重点是做好社会保险衔接工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社会需求。两种不同的思路,具有完全不同的政策含义。

“退出援助”可能是未来一段时期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对“退出”人员的援助,政策上应以“养”为主,由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开支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务之急需要估算两个数字:一是需要国家财政“养”起来的这部分困难人员的具体人数,二是承担“兜底”责任的各级财政需要支付的数额。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方案,使“退出援助”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提高政策运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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