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师请假制度最新规定

来源:文书网 1.21W

湖北省是重视教育的,有着完善的教师请假制度,这些是教师请假的规范。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湖北省教师请假制度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湖北省教师请假制度最新规定

  湖北省教师请假制度节选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三条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教师长假的请假条范文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xxxxx的一名教师,由于分娩日期(预产期xx月xx日)将近,学校地处偏僻乡村离家很远,交通不便,而且天气越来越冷,上班多有不便。根据医生建议需要尽早回家休息,静养待产。特向学校领导申请办理产假,希望领导本着关怀下属,关心下一代的人文精神,给予批准。

致此

敬礼!

请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教师长假的请假条范文二

尊敬的学校XX: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致此

敬礼!

请假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