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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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 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科研单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对各单位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由院核定下达。全院科研单位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

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其中,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院将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聘用单位应成立各级(类)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规定的所有岗位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职级、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或面试等)、考核、评议,根据投

票结果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

1.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2.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职级等要求。

(三)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中短期聘用合同、长期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中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1-4年;长期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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