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善后处理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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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9日上午,“7·5事故”的家长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双星培训学校十三冶总校402教室召开第二届家长会,(应到73人,实到64人),会议总结了上周进行的工作,并就校方表现出的推逶、拖延、回避以及不出席会议的态度进行了强烈的批评,为更有效地推进事故处理进程,到会家长共同推选出七位家长(名单:王**、于**、孟**、苏**、牛*、张**、郁**)组成家长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在以后同双星学校的谈判及处理此项事故的其他事宜中,进行事务性的工作和决定。

事故善后处理会议纪要

委员会成立后,委员会领导王**先生阐明委员会“7·5事故”处理宗旨及相关办法,取得全体家长一致认可和支持。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团结一心,为了孩子的健康,为了正义,我们一定要坚持到底!我们必胜!!!

“7·5事故”家长委员会

2015年7月19日

事故善后处理会议纪要 [篇2]

时 间:2015年10月14日 地 点:青岛炼化中控室第1会议室 主 持:张连柱

出 席:钟湘生、莫少明、林昊健、袁志祥、孙浩、郑海、吕浩、刘沛义、黄伟、陈文武、马祖涛、彭冠宇、迟德旭、蔺士军

记 录:张罗庚

会议针对10月3日出现的全厂晃电情况下全厂事故处理预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了CFB锅炉恢复要点、全厂晃电情况下电气的调整原则及各装置的动作要点。会议形成纪要如下:

一、动力中心事故停炉处理原则:

若给水泵停运,则按照停炉停止外供蒸汽事故预案迅速处理。若给水未中断,为缩短CFB锅炉恢复供汽时间,在CFB锅炉床层温度下降到800℃时关闭主汽门,停止向系统供汽,要求公用工程单元抓紧CFB锅炉及相关系统的问题整改,确保在出现晃电情况后,30分钟内恢复供汽。

二、CFB锅炉停止供汽后全厂其他装置的'动作要点:

1、为保证系统管网压力不至下降太多,重整K-202立即停运,三套加氢装置停工、停循环机,酸性水汽提停工,溶剂再生B系列停工,MTBE停工,气分停止使用低低压蒸汽。

2、动力中心开工锅炉提至最大负荷,保证向系统正常供汽,催化裂化装置正常运行,蒸汽除自保外,尽可能多产汽,达到向系统少量供蒸汽的目的。

3、重整装置停止使用系统中压蒸汽,可根据自产蒸汽情况维持K-201的低速运行。

4、原则上停止供思远化工公司的蒸汽。

5、储运单元要做保持接收装置中间原料的流程畅通,在出现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接收中间原料进罐,同时在加氢处理装置紧急泄压的情况下,与加氢单元协调好系统补压的调整。

三、晃电期间电气的调整:

为在外电网出现波动情况下,需要甩掉15000kw左右的负荷,达到动力中心发电孤网运行的目的,生产技术管理部向机动工程部提供甩负荷的设备名称有编号,机动工程部与公用工程一起制定特殊情况下的电气运行方案。

四、根据讨论情况,生产技术管理部对CFB锅炉停运的事故预案进行完善修改后,交相关部门及单元再次确认,定稿后传达到各级人员。

生产技术管理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事故善后处理会议纪要 [篇3]

为抑制我县重大交通肇事案件特别是死亡事故发生的上升趋势,准确适用法律,节约司法成本,减少扯皮现象,2015年11月30日县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我县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中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座谈会形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

(一)立案依据

1、《刑诉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二)一般立案情形

1、死亡一人或受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上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三)从重处罚立案情形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的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录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立案时间

1、案发后七天内立案。特别重要的司法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2、在立案初查前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并已履行的,原则上不再立案,但是符合从重处罚六种情形中的第(一)、(二)、(六)种情形其中之一仍然必须案。或者同时具备六种情形中任意两种情形的,也须立案。

二、关于撤销立案

立案后,当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并履行的,原则上可以撤销立案。但是,符合六种从重情形中的第(一)、(二)、(六)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备六种情形中任意两种情形以上的,不能作撤案处理,仍然要移送审查起诉。

三、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避法律制裁的,无论是驾车逃逸、弃车逃逸,还是报案后逃逸、询问(含讯问)后的逃逸,均认定为逃逸情节。

四、关于适用强制措施

(一)符合条件且已立案的,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可以拘留的行政违法行为(无证、逃逸等)的犯罪嫌疑人,如需争取办案时间,可以先裁决行政拘留。

(三)除逃逸事故以外的当事人,为促使赔偿到位,可以灵活采用宽松一点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对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尽快尽量批捕,且不搞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五)从外县市抓获的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除因病不能羁押外,一律不搞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五、关于刑事和解

(一)对交通肇事罪案,案发后要按程序立案,和解不是必经程序,不能先等和解再立案。

(二)对于符合6种以上从重情形中的第(一)、(二)、(六)种情形或者同时具备6种从重处罚情形中的任意两种情形的,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也不能作不立案或撤案处理,只能作为从轻处理的理由。

六、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责任追究

(一)必须立案且不能在和解后作撤案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除逃逸事故外可由检察按程序作不诉处理。

(二)逃逸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从重,公安尽量刑拘,检察尽量捕诉,法院尽量判实体罚。

与会人员:

县委政法委:张 波、刘一元

县人民法院:赵金裕、孙立新

县人民检-察-院:龙丽琼、李孟良、王志辉

县公安局:张定青、刘斌、葛光亮、易新永、郭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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