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 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 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 路,地块编号为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 号,兴建 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 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1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预售款监管协议福州 [篇2]
甲方:(预售款监管部门) 乙
方:(监管银行) 丙方:(预售人)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滨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位于滨州市 区 路(街),项目名称为 楼盘 号楼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二、甲方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权力,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三、乙方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取业务。若乙方为按揭银行,乙方须按照《规定》规定,于按揭贷款放款之日及时足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四、丙方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特殊原因要求变更预售款监管
银行的,应与甲方、乙方达成变更协议,协议应明确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书。
五、丙方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现金,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须由购房人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 丙方应协助预购人按合同约定将各期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禁止开通企业网银。
六、丙方经甲方批准取得的预售款项,在终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七、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滨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八、乙方为丙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拨付时,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方可从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中拨付款项。丙方申请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的支付额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如乙方擅自拨付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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