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证明的用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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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证明该怎么办理呢?学籍证明的作用有哪些呢?学籍证明的范本是怎样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学籍证明在哪里开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籍证明的用处有哪些

  学籍证明范本一

XXX__同学,性别X,现年XX岁,系我院20XX__级XXXXX系XXXXXX专业XXXX班的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学制为X年,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XX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0X 年XX月XX日

  学籍证明范本二

学生 具有我校本学年( 至 )正式学籍,学籍号 ,身份证件(请在□打√):□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证件号码: (中国内地居民请填写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请分别填写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外国居民请填写护照号码)。该学生下一学年(请在□打√)□将继续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因升转学等原因将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所在区: ,联系电话: )

  学籍证明使用说明及写法

一、本证明用途包括:

1、中小学生(不含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中专生,下同)首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出具学籍证明以确定参保资格。

2、已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人员中,年满19周岁的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新年度续保阶段(见参保登记部门相关通知)须凭此证明到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新年度学籍审核确认手续。按时办理的,给予延续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逾期未办理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将自动终止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如需继续参保,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学生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本市城镇户籍”包括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广州市农尝蓝印户口。“非本市城镇户籍”指除“本市城镇户籍”以外的户籍。

二、中小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部门: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广州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其余人员自主选择到广州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费转入公费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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