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失鉴定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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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的时候,我们如何鉴定自己所承受到的损失程度?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火灾损失鉴定方法,以供参阅。

火灾损失鉴定有哪些正确的处理方法

  火灾损失鉴定方法

根据最近发布施行的公安部第 108 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今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定火灾财产损失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就火灾损失价格鉴定下文前,对火灾损失鉴定的探讨。

背景:最近,我们接到因家用电器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当事人来对一年前的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与厂方协商(或诉讼)赔偿。1、当事人持本地消防大队的委托书(委托内容主要是:请你单位对XX村XX家2005年1月X日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当事人单方委托。

我们认为:1、消防大队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鉴定标的,只委托我们对火灾损失一宗进行价格鉴定,我们不能受理。如消防大队委托,列出详细的鉴定清单,我们应当受理。2、当事人单方委托,根据认证的目的,我们应慎重受理,因当事人对自己的损失委托,自己愿意写多少写多少,从当事人自己列的清单看,我们认为不太符合当地的实际,一般农村家庭,价值上万元的电脑2台,一套沙发近两万,服装150余套。3、可双方当事人委托,我们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委托认证标的达成一致,目前看不太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火灾统计程序规定》对火灾损失的认定程序、方式、核定方法等作出规定。

摘要:日前,广西宁明县海渊镇十八村村民农某困烧甘蔗叶不慎.将村民黄某的芒果树烧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请法律。县消防火队动之咀情,晓之以理,说服双方同意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火灾损失鉴定,使纠纷很快得到解决,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明显成效。这标志宁明县在广西崇左市率先成功引入火灾核定中介服务。

摘要:今年6月.成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一起火灾财产损失鉴定。事件的起因是某市政工程公司在进行道路施工中挖爆了天然气管道.导致附近A、B两家汽配店起火燃烧,其中A汽配店全部烧毁。另一家B汽配店部分烧毁,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损失额大小上产生了分歧。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介绍,双方当事人到我中心共同委托对其损失作出评估。

  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与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

1、火灾类型及事故性质

火灾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灾的燃烧物、起火原因、损失程度、发生的地点场所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按照燃烧对象分类。火灾分为: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按照起火原因分类。火灾分为:① 放火;② 违反电气安装及使用安全规定;③ 违反安全操作规定;④ 生活用火不慎;⑤ 吸烟;⑥ 玩火;⑦ 自燃;⑧ 自然灾害;⑨ 其他原因。

按照损失程度分类。火灾分为:① 特别重大火灾;② 重大火灾;③ 较大火灾;④一般火灾。

……………

火灾事故性质即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从起火原因分类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灾害、自燃等非人为因素引起之外,其余火灾均是人为事故,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故意纵火的放火案还是非故意的过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就符合了违法或者犯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名称或者犯罪罪名,同时具有了相应的违法或者犯法的性质,本文把这类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称之为火灾责任事故。

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事故、总结火灾教训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统计损失、追究责任等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检验鉴定、统计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检验鉴定任务是进行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及尸体检验,通过技术鉴定以此确定火灾起因和人员死因,检验鉴定结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统计损失是按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统计方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以此确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损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

根据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性质责任等情况,不同的办案机关在火灾处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职责。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下列情况的调查处理:① 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② 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③ 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涉及纵火嫌疑的、或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发生于国家机关、电(电视)台、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消防机构应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公安刑侦部门介入参加事故的调查办理。这类事故由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特征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属于刑事案件范畴,通常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火灾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将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鉴于火灾责任事故是由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有的违反了《消防法》规定的预防、扑救火灾的义务,有的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侦等法律责任。

⑴ 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消防法》规定了有关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救火灭火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单位及个人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一般对违法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影响较轻微的火灾责任事故由相关的行政法调整。

⑵ 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对放火罪、失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规定,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一旦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其违法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刑法》的规定,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的刑法罪名有:放火罪(114、115条)、失火罪(11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397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等。

⑶ 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但承担民事责任”。火灾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实质是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其后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或者对损坏财产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消除危险等。

诚然,国家运用行政、刑事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惩戒责任者和教育警示社会公众的方式,旨在减少和杜绝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仅对责任人实施人身制裁或者有限的财产处罚并未有效解决事故造成的社会问题(即受害人蒙受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保护问题),也未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因此,通过《民法》来调整民事侵权以及解决财产赔偿问题,《刑法》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刑罚种类之一,对责任人追索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有一定联系,明确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调查处理以及办案机关,是开展好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基础。

  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1、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主体及鉴定目的

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办案机关等不同情况,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有不同的委托主体。

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或涉嫌失火罪、或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由公安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

涉嫌放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的火灾,由公安刑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

发生在重要公共部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且社会影响巨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门成立的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也是委托主体之一;

涉及民事侵权的火灾事故,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不同的办案机关的委托目的是要求对火灾造成的价值不明、或价格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财产损失规模或危害程度,作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据。涉及民事侵权案则作为事故责任方财产赔偿的依据。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依据

(1)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该《规定》是由公安部独家制定颁布,其中涉及价格鉴定的相关内容未征求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诸如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目的要求、程序步骤、鉴定作用等均未明确。《规定》明确“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证机构……。”并非“应该或者必须委托鉴证机构……。”严格地讲,该《规定》并非是我们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依据。

鉴于国家发改委层面迄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办法规定。本人认为,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是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该《通知》中明确:“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符合上述内容要求。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依据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迄今尚未制定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是目前在用的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虽然该标准中部分计算方法和口径与涉案价格鉴定相关内容较为一致,但是在烧损率等级、低值易耗品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严格地讲,该方法并非是开展此项鉴定业务的操作依据。

本人认为,在本系统目前尚无统一的`鉴定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有限度、有选择的适用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并根据火灾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选用相关的涉案价格鉴定技术规程,同时可以对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3、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标的

(1)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中提及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两个概念。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具体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毁(坏)价值、人员伤亡支出费用、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费用。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火灾中直接被烧毁(损)、烟熏、辐射和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财产损失。两者有所区别,前者的涉及内容范围宽泛、数值更大,除了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医疗护理、丧葬抚恤等人员伤亡支出费用,以及现场清理及善后安置救助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和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价格认证机构只受理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中有关人员伤亡、善后安置等损失应有消防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另外,火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不属于价格鉴定范围。

(2)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标的的委托确认

委托标的内容状况的详尽明了是价格鉴定的首要条件。《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委托方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除了载明目的要求等内容外,还应详尽载明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材质数量及实际状况,有实物的还须提供实物标的以备勘验。认证机构应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要求则不予受理。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同样要求委托方明确鉴定目的和标的物详情。然而,现实情况是火灾财产物品和凭证资料的烧毁和灭失,当事人和消防部门也无法提供详尽的毁损财物明细及凭证资料。标的物的不明或不确定性是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难点之一,也是此类价格鉴定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要考虑火灾事故的特殊性,不应墨守陈规,一味要求委托方提供详尽的鉴定标的。而应实事求是,坚持工作原则与灵活变通相结合,既科学合理,又谨慎稳妥地解决财物举证问题。价格认证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经验和业务专长,积极帮助或者共同参与委托标的内容的确定。根据火灾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当事人申报,现场勘验、残骸痕迹鉴定推断,编制数学模型和数据样本等方式来解决受损财产的举证和确认问题。比如,11.15火灾事故中起火大楼96.4%住户受灾,90%的过火住户室内财物基本烧毁。由于受损财物品类繁杂,一些家庭中已灭失和无法确认的个性化、特殊物品更增添了举证的复杂性。加上现场勘验的难度及效果有限,一家一户财产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可实现。针对实际情况,我们采取勘验数据结合统计数据以此确定财产状况,即对部分烧损家庭实地勘验取得财物数据资料,同时根据受灾户家庭人数、住房条件和经济状况,运用官方统计数据,按上海市统计年鉴201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年末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等数据资料编制家庭财产样本,通过勘验数据和样本数据的比对、分析和调整,以此确定居民家庭财产状况。同时明确受灾单位、家庭中灭失的、无法确认的个性化和特殊物品不列入鉴定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方式确定的火灾损失财产,其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须经委托方的确认签章。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原告是具体损失财产举证的责任方,法院应对原告所提损失范围进行开庭质证确认,并在价格鉴定委托书中一一载明。

4、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方法和口径

火灾财产价格鉴定实质是确定财产损失(坏)价值。通常选用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市场法和专家咨询法。

价格鉴定口径主要是:

1、被烧毁财物(不可修复)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财物被烧毁前的实际价格。鉴定价格(毁坏价值)=毁损前的实际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损坏后价值(残值)。

2、被烧损、烟熏或者被破拆、碰撞、水渍的财物(可修复、清理还原的)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此类财物修复清理恢复至原有性能状况所需的各项合理费用。鉴定价格(损坏价值)=调换材料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残值。

需要注意的是:(1)修复费用大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损坏前实际价值认定。(2)修复费用小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修复费用认定。(3)比较修复前后技术性能指标差异(提升或降低)对价值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及相关说明。

三、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分火灾财产损失统计与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火灾财产损失统计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依据是《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统计口径是按照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程序方法是消防机构在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财产损失、或者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如实统计;统计内容是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统计作用一是揭示火灾发展规律,二是确定损失规模,作为立案以及处罚责任人的依据。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属于消防行政工作。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操作依据是《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其他价格鉴定技术规范等;程序方法是按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规定程序,选用成本法、市场法、专家咨询法、价值价格法等进行价格鉴定;鉴定内容是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鉴定作用作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赋予价格管理部门“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

综上所述,两者在目的用途、财产举证、法律依据、计算口径、数据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价格鉴定与损失统计比较,在程序操作上更加规范,在计算口径上更加严谨,在数据处理上更加精确。

2、明确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目的及受理范围

我国是火灾事故频发的国家,据网上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各类火灾8.39万起。另据上海统计年鉴记载:2006—2010年上海地区累计火灾2.4万起,平均4800起/年,死亡人数61人/年,直接经济损失9280万元/年。可见,价格认证机构不可能受理所有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本人认为,应结合机构职能,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目的要求等情况有选择的受理。消防机构确定为人为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财产损失鉴定属于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责范围,可以受理。其他诸如自然灾害、非人为责任事故的(不属于行政、刑事范畴)等火灾财产损失鉴定则不予受理。另外,对于民事侵权案件,客观上由于火灾财产损失复杂,各方利益纠葛矛盾尖锐,主观上操作技术规程的缺乏,专业技能的不足,鉴定结论往往会受到多方责疑。加上各地认证机构行政或半行政化的身份,在目前社会诚信缺失、信任危机的情况下,稍有疏忽和不慎,认证机构就会处于风口浪尖,因此,此种业务不受理为宜。

3、注重事前准备以及鉴定工作的参与范围

重视前期准备工作。鉴于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认真做好事前各项准备至关重要,具体工作包括:多渠道的全面了解火灾性质、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等情况;与办案机关密切沟通,明确委托目的,确定鉴定标的,统一工作口径,相互协调配合;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选定精干的鉴证人员,配备必要的勘验器材等等。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兵马未到,粮草先行”。

价格鉴定有的方矢参与。在目前认证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技能有限的情况下,应坚持有重点、有限度地参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切忌包揽全部、事必躬亲。采取消防部门牵头,各类专业机构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方式无疑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一起损失财物繁杂、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火灾事故,价格认证机构应根据自身人员及技术专长等情况,承担力所能及的部分,不做力不胜任的事情,尽量降低工作难度和减少责任风险。比如,11.15火灾事故涉及固定资产中的起火建筑(不动产)、施工项目和机动车辆的直接损失,均由其他专业机构负责评估。市价格认证中心仅受理对居民、商铺单位室内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

4、力求价格鉴定结论内容表述的完整性

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定活动的最终成果,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过程和结论。由于火灾财产损失的特殊性,价格鉴定会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限制,工作条件不完全具备。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既成的规程要求进行,鉴定结论往往成立于某些变通和假设前提条件。本人认为这些特定情况应在结论书中详细地说明。比如,11.15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我们重视鉴定结论内容表述的完整性,关于鉴定标的确认的表述:以现场勘查数据与编制居民家庭财产样本资料的比对调整作为鉴定标的;仅考虑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居民家庭财产;未对已灭失的贵重、特殊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经现场勘查和情况了解,居民家庭存在一定数量的贵重、特殊物品损失。关于鉴定标的状况的确定的表述:因损失财产在火灾前的真实状况无法勘验,本次价格鉴定假设火灾前鉴定标的综合成新率与理论值计算的成新率一致。关于鉴定结论的适用范围的说明:本价格鉴定结论适用于本案刑事诉讼,不作为民事财产赔偿的依据,本案涉及民事财产赔偿,建议按规定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予以价格评估。

鉴定内容的完整表述,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同时也有助于委托方正确理解和使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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