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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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心发言人制度”是指一些地方人大棠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预先安排确定中心发言人,而“创新”的会议发言制度的简称。、一些地方施行“中心发言人制度”,不能不说这是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的制度创新;然而笔者认为:推行“中心发言人制度”不是提高人大棠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治本之策。

中心发言人制度

“中心发言人制度”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中只能起到治标的效果。就珊状来看,一些地方人大棠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形式大于内容.只考虑程序到位,而忽略监督实效;一些地方棠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是会前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议题了解、准备不充分,会上审议发言难中“要害”,难以提出建设性的审议意见;还有些棠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敷衍了事、人云亦云,甚至有的地方会出现个别棠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届五年中没有真正作过一次审议发言,更谈不上提出有质量的审议意见了。大概已是多少有上述情形的出现,一些地方人大棠委会为避免棠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冷潮,推行“中心发言人制度”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不管初衷如何。“中心发言人制度”能避免会议“冷潮的尴尬,能起到治标的效果,也能多少提高棠委会会议审议发言的质量和效果。

监督和推进“~府两院”相关工作才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本”。人大及其棠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地方各级人大棠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人大棠委会的监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才能准确行使监督权,才能更好地推进“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关于各级人大棠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按照监督法第二章规定的步骤、时间等法定程序严格来执行,是提高棠委会审议意见质量的法定的、首要的前提;棠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做好会前的专题视察和调查研究等相关工作,及时向棠委会各组成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资料等,为棠委会各组成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是提高棠委会审议意见质量的必要条件:棠委会各组成人员尽职尽责、依法履职、主动履职,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是提高棠委会审议意见质量的基本条件;相关工作机构汇总棠委会审议意见,及时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跟踪督办、督查,以推进“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是提高棠委会审议意见质量和效果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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