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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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职业安全卫生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一届会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以免因工作而患病和受伤,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赋予本组织的任务之一,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七一年工人代表公约和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确立了国家政策与全国一级活动的原则,并注意到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一、国家政策的原则

1.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以制订、实施和定期审查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包括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职能、组织和运行的总原则。

2.(1)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规定应足以针对企业卫生方面的特殊危险。

(2)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享受与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本建议书中的规定相似的保护。

二、职能

3.职业卫生设施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性的。

4.职业卫生设施应制订与它所服务的一个或几个企业相适应的活动计划,要特别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和有关经济活动部门的特殊问题。

A.对工作环境的监督

5.(1)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应包括:

(a)查明和评价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

(b)对职业卫生条件和工作组织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进行估价;

(c)对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估价;

(d)如属适宜,通过有效的、普遍接受的监视办法对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的情况进行估价;

(e)对用以消除或减少暴露的控制系统进行估价。

(2)此种监督应在与企业中其他技术设施相联系,并在与有关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合作的情况下进行。

6.(1)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所得的资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果存在这种代表和委员会)使用。

(2)应在保密基础上使用这些资料,并仅为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导和咨询。

(3)主管当局应能取用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只有经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同意,方可由职业卫生设施对外提供。

7.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必要时需由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进行走访,研究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条件。

8.职业卫生设施应:

(a)必要时对工人暴露于特殊健康危害的情况进行监控;

(b)对雇主为工人提供的卫生设备和诸如饮水、食堂及宿舍等其他设施加以监督;

(c)就技术的使用可能对工人健康造成的影响提供咨询;

(d)参与选择为保护工人免遭职业危害所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并就此提供咨询意见;

(e)配合进行职业分析和工作组织与方法的研究以便使工作更好地适应工人的情况;

(f)参与分析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参与事故预防计划。

9.如属适宜,在通知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后,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应:

(a)可自由出入于一切工作场所和企业为工人提供的设施;

(b)能获得关于加工、工作标准、产品、已用或拟用原材料的资料,但对他们可能得知的与工人健康无关的任何机密材料应予保密;

(c)能为进行分析而对使用或管理的产品管原材料提取样品。

10.在对工作程序或工作条件提出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或安全的修改建议时,应与职业卫生设施协商。

B.对工人健康的监督

11.(1)对工人健康状况的监督,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应包括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需的全部鉴定,可包括:

(a)工人被分配到有可能对他们或他们健康有害的特定工作前的健康鉴定;

(b)工人从事使其暴露于某种特定的健康危害的工作时的定期健康鉴定;

(c)长期病休后恢复工作时的健康鉴定,以便确定可能的职业原因,建议为保护工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并便于确定工人是否适合这项工作及是否需调动工作和重新适应工作;

(d)在可能或将来有可能损害健康的工作任务结束之时和结束之后的健康鉴定。

(2)应做出规定保护工人隐私,并应保证对健康的监督下被用于歧视的目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工人的利益。

12.(1)当工人暴露于特定职业危害时,除本建议书第11条规定的'健康鉴定外,工人健康的监督应包括在合适情况下为检测暴露程度及早期生物效应和反应所可能需要的任何检查和调查。

(2)当存在能及早检测暴露于特定职业危害对健康所起影响的有效和普遍接受的工人健康生物检验方法时,可用以鉴定哪些工人(经本人同意)需进行详细体格检查。

13.应将工人发病和因健康原因缺勤的情况通知职业卫生设施,以便能鉴定发病或缺勤原因是否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任何健康危害有关,雇主不得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查证缺勤原因。

14.(1)职业卫生设施应将工人健康资料记入个人保密健康档案。这些档案还应包括关于工人工作岗位、工作中是否暴露于职业危害以及对工人暴露于这些危害的任何鉴定结果等情况。

(2)提供职业卫生设施的人员只能按档案资料与其完成任务有关程度查阅个人健康档案。包含个人医疗保密资料的档案应仅限医务人员取用。

(3)有关健康鉴定的个人资料只有在工人本人声明同意后方可通知他人。

15.个人健康档案的保存条件和期限、可将其通知他人或转移它处的条件以及必要的档案保密措施,特别是将其内容储入计算机时的必要保密措施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机关,或根据国家的实践,遵照公认的道德准则予以规定。

16.(1)为确定是否适合从事某项暴露于特殊危害的工作而规定的体格检查结束后,进行检查的医生应将书面结论分别通知工人和雇主。

(2)这些结论不应包括医疗性情况;结论可适当指出是否适于建议的工作,或具体说明何种工作和工作条件在医学上属暂时或长期禁忌。

17.如因健康原因继续雇用一个工人做特定工作属医学禁忌,职业卫生设施应协助其在企业中另找工作,或以其他适当办法解决。

18.如通过对工人的健康监督查出一种职业病,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将这种疾病通知主管当局。应告知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该项通知已发。

C.信息、教育、培训、咨询

19.职业卫生设施应参与制订和实施与本企业人员工作有关的健康和卫生方面的信息、教育和培训计划。

20.职业卫生设施应参与急救人员的培训和定期再培训、并参与企业内所有对职业安全卫生有贡献的工人的逐步和继续培训。

21.为促使工作适应工人的状况,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职业卫生设施应在职业保健和卫生以及人机工程学方面为雇主、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以及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充当顾问,并与已在这方面充当顾问的机构进行协作。

22.(1)应以充分和适当方式将每个工人工作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其体格检查结果及其健康鉴定通知本人。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制度

1、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5)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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