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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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牌室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卫生许可承诺书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3、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4、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5、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6、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7、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营业场所房屋证明材料:

①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②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必须出具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8、游艺厅、棋牌室等需提供文化行政部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经营许可证》。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

2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

(三)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6、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淞滨路28号一楼9号窗口,邮政编码201540,联系电话56844259、56843780(传真)。

告知内容(商场(店)、书店)

上海市宝山区(县)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书店(城市地区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地区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7、《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

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4、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5、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6、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营业场所房屋证明材料:

①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②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必须出具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

(三)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5、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淞滨路28号一楼9号窗口,邮政编码201540,联系电话56844259、56843780(传真)。

告知内容(饭馆)

上海市宝山区(县)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饭馆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7、《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

9、《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0、《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2、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规定。

3、供应的饮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4、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5、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6、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7、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8、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营业场所房屋证明材料:

①使用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②租赁他人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必须出具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原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

(三)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5、《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6、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有□的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淞滨路28号一楼9号窗口,邮政编码201540,联系电话56844259、56843780(传真)。

商场卫生许可监督意见书

(一)、商场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三)、商场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四)、商场禁止吸烟,应设有禁烟标志,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五)、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男女厕所必须水冲式,卫生间不得设座式便器(残疾人专用除外),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六)、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七)、商场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八)、设置从业人员更-衣室,有洗手、消毒等设施;

(九)、经现场监督监测,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符合国家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一1996)的规定;

(十)、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制度并上墙;

(十一)、从业人员均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旅店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旅店业(含酒店、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旅游度假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厦门市卫生局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我单位特做以下承诺:

一、 认真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 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 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确保个人卫生良好,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着装统一。

四、 在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文件规定。保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布局合理,不违法经营。

五、 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严格落实控烟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六、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寻找不足,积极投入,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把握机遇,不懈努力,树立品牌意识,争先创优,树立“文明城市,魅力企事业”对外形象,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贡献绵薄之力。

七、 自学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预案,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主动参与,积极行动,承担因我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及因此造成的公共场所卫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八、 在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方面具体做好以下的承诺:

(一) 建立并执行采购索证制度,严把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关,加强公共用品用具进货验收与登记,不购买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无检验合格证明而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客用化妆品、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药品。

(二) 各项卫生制度齐全,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卫生档案完整,自查记录、消毒记录等各种记录完整。

(三) 设有专用密闭消毒间(5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设消毒专区),消毒间环境整洁,配备消毒所需水池等设施、配务高温消毒设备、消毒药物和配比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配备专用消毒池(桶)。熟练掌握消毒方法,规范消毒程序。公用物品和顾客用品清洁无污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 设立专用布草间或密闭储存布划设施,室内环境整洁,保洁柜密闭存放布草,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设置有明显标记的棉专用脏棉制品收集容器。自洗棉制品配备消毒高施,消毒能力与使用量相适应。棉制品自洗、送洗记录完整。

(五) 场所通风良好,卫生间清洁、元异味,设有洗手设施和机械通风装置,座位套定期清洗保洁。

(六) 机械通风滤网无积尘,集中式空调按规范要求定期清洗消毒,集中式空调档案完整。机械通风新风取风口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远离公众通道并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七) 落实消毒制度:通风系统,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公共用品用具及时清洗,彻底消毒,保持清洁。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每年至少卫生检测一次。持有产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消毒用品、客用化妆品等索证资料齐全。场所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八) 淋浴场所于入口醒目处张贴禁浴标志,浴池清洗消毒设施齐全,消毒措施落实到位,有池水清洗、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从业人员为顾客进行面部、修脚、搓背操作前使用专用消毒盆对手部进行消毒,有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

(九) 游泳场所醒目位置有水质公示牌,公示项目完整,不出租游泳衣裤,有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并正常使用,有补充新水系统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池水4小蝗更换一次),有检测游泳池水质有效氯仪器和完整的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记录以及水质有效氯检测记录,液氯安全措施到位,有独立消毒剂存放场所,消毒剂密闭存放。

(十) 理发美容场所有头癣病人专用理发工具,标记明显。美发染烫设立独立操作间或操作区域,有独立排风系统,与中央空调分离。美容操作过程带口罩。

(十一) 饭馆(餐厅)类公共场所必须于就餐前关小时内摆台,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在餐厅和包厢内清洗餐饮具,设置餐饮具密闭保洁设施,且有明显标识。每日进行一次桌台面物表消毒,饮馆(餐厅)加设防蝇纱窗门帘,加设防鼠板,无鼠迹、蟑螂、蚊蝇等。

告知人:武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承诺单位: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许可承诺书

本商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做到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二、保证卫生许可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三、本店结构布局、功能区域划分、空调安装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四、本店做到不采购和向顾客提供过期、变质的酒水、食品。

五、本店服务人员做到先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七、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八、若违法经营造成的后果,本店愿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商场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商场经营项目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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