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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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和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杜绝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发生,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政府223、224号令和《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例规定,现向社会做出以下承诺:

治超安全承诺书

1、履行职责。加大源头治超明查暗访力度,每月对各县开展明查暗访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因监管不到位致使公示货运源头单位发生非法超限超载问题的县所,将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深化源头科技治超。完善道路运输证ic卡治超功能,提高ic卡的使用率,建立运管源头治超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源头治超工作无纸化办公,将案件处罚与“黑名单”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等功能。

3、规范执法。执行治超执法的运政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的有效执法证件,着全省统一制服,开具统一的执法文书,做到执法流程规范。

4、文明执法。在治超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的规定,做到仪表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言语热情,表述通俗易懂,禁止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356—2025485

投诉举报运政热线:96566(24小时值班)

源头治超承诺书

为认真贯弃彻【公路安全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和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5】73】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配合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现郑重承若;

一;自觉遵守车辆准载标准;两轴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大于等于六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二,自觉拒绝货源单位法现载要求。

三,自觉接受货源 单位核验车辆,【道路运输正】,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四,自觉配合货源单位车辆进行车载行车载称重,并配合货源单位据实填写车辆装载登记记录。

五,自觉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

以上承若,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运管部门各一份】

治超站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在过去一年安全生产工作中,我治超站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消除了不少安全隐患,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站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管理工作永远没有终点,在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我站将根据实际,明确责任,加大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坚持不懈的抓下去,以确保治超站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因此,今年我们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 、根据我治超站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我站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我部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上一个新台阶。

2 、进一步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路政人员都要与治超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人,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治超站安全文化氛围。

3 、按要求配备治超站专职安全员,立足防范,狠抓“三违”行为。

4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安全文化素质,强化路政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抓好各项安全整治措施的落实。

5 、加强我治超站路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技术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

6 、加强我站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重点防火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做到勤巡逻、勤发现、勤解决,以消除各项消防隐患。

治理货车超载超限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2.12”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整治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货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车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简称“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二)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等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三、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强令驾驶人超载、超限运输。

四、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不得驾驶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车主(签字) 年 月 日

各镇(街)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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