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股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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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接受出让股权单位(自然人) , 单位性质(性别) ,住所 ,证件号(身份证) , 在 ,承诺保证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本公司《章程》议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今携带证件原件到工商企业登记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将证件复印件留存企业档案。 特此保证。

受让股权承诺书

出让股权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单位(盖章)

出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 签字:

受让股权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单位(盖章)

受让股权保证人(自然人) 签字: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关于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名下勤丰选厂承包期限内,龙飙所持70%股份及投资选厂龙飙所占70%所有权,转让给建厂时实际出次(70%出资:人民币大写 )王丽琼所有的事宜,经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

一、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所欠李伟全部款项还清后,龙飙所占70%股份由建厂期间实际投资人王丽琼所有。

二、现勤丰选厂法人龙飙若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失去执行力,如法人变更、法律纠纷或本人一切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都与王丽琼70%股份无关。

三、龙飙自愿以王丽琼建厂时70%出资(人民币大写 )作为转让费。转让给王丽琼所有,同时王丽琼不承担龙飙个人及勤丰选厂转让前一切债权债物,转让后王丽琼持有70%的股权,陈兵持有30%的股权,以上承诺求共同恪守。

四、在还清李伟全所欠款项后,根据2012年1月25日,甲(1)甲(2)乙方签字的合作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执行。

五、自《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守此承诺。

本承诺一式三份,承诺人:龙飙,承诺人:陈兵,受让人:王丽琼各持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字地点:安宁市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股权出让人):

乙方(股权受让人):

第一章

1.1鉴于股权出让人与于年月日的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至今合法持续经营。

1.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股权出让人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出资万元人民币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股权出让人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人,股权受让人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1.3本合同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还款担保,甲方保证如约支付欠款。(详见欠款合同)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 甲、乙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 股权受让人收购股权出让人“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万元。

2.3 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 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人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向股权受让人承担偿还责任。

2.5 对于财产价值贬损(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人应按照该等财产价值贬损数额向股权受让人承担偿还责任。

2.6 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出让人承担。

2.7 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人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人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付款

3.1 股权受让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人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人(可按照第3.2条调整)。本合同项下转让股权价款是甲方向乙方偿还欠款的还款担保。

3.2 股权受让人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人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人提供、并经股权受让人同意的股权出让人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人和股权出让人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经股权受让人书面同意,股权出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人授权代表。

3.3 在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人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数额从股权受让人应向股权出让人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人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数额将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人。

3.4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 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人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目标公司已获得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已合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

(2)股权出让人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人之全部法律手续;

(3)股权出让人已提供股权出让人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人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4)作为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出让人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6)除上述先决条件(5)以外,股权出让人已履行了转让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7)股权出让人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人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8)股权出让人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9)股权受让人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人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股权受让人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 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人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人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人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人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人全额退还股权受让人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人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 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人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人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人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人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人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 股权受让人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8)款过户至股权受让人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3)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4)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5)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6)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7)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 股权出让人向股权受让人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股权出让人确保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并且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重要资产(如附件1所列)不存在被第三人通过司法保全、行政查封等其他途径的扣押风险。

(2)股权出让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人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人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4)股权出让人保证目标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股权出让人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保证因涉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诉讼或仲裁均由股权出让人承担。

7.3 股权出让人就目标公司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股权出让人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人的重大遗漏。

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 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人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3日内给予股权出让人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 股权出让人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人,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人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人或股权出让人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价款的%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保密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附则

10.1 股权受让人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人发出书面通知。

10.2 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人负责。

10.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登记一份。

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1.1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双方均同意由股权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2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甲方(股权出让人):乙方(股权受让人):

时间:时间:

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人(xx-x)持有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xx%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xx、xx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x-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x-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xx、xx及xx-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x-x公司、承诺人、xx、xx各一份。 承诺人:

2015年 月 日

股权转让承诺书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芜湖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芜湖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芜湖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芜湖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不可撤销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经xx-xx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转让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已被依法冻结;

(2)已被设立质权;

(3)用于转让的公司有遗留债权债务;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批备案资质已吊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转让公司全部股权。

(9)同意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间方;

(10)同意股权转受让款项通过中间方代收代付。

股东代表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人):

2015年6月3日

附件: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注册原始资料影印本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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