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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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高校毕业生求职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一、补贴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项目包括: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办理申请补贴备案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一次性奖励。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2.补贴标准: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或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该企业可申请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对该企业为毕业生缴交社保部分给予1年期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公益性职业介绍经费,在公益性招聘活动中介绍毕业生就业的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接收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付见习学员临时生活补贴,并为见习学员购买不低于每人每月13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可申请见习岗位补贴、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13元,生活补贴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补贴对象和条件:见习单位吸收已登记的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优先招用其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之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

2.补贴标准:每录用1名见习学员给予500元奖励;

三、补贴申请原则

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避免故意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的发生,补贴申请应严格按照“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办理,备案期间受理机构应组织对岗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备案流程

(一)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1.中小微企业的划型由企业自行核对、诚信申报。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的行业类型、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条件自行核对确定自身的中小微企业性质,并提交上年度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携带《劳动合同》原件、《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招用单位盖章有效)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分别申请“2017年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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