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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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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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需满足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持新立项Ⅴ类及以上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6万元。若在此期间没有新立项目,但有合同或协议可证明在2017年有计划执行的主持项目,也可算入“新立项”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请作为佐证材料于2017年2月28日前上交。

(Ⅴ类项目:主持教育部重点项目、博士点基金博导类和新教师类课题等;国家其他部委办各类一般项目;省科技计划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钱江人才计划项目、软科学项目、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设立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等;到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浙江工业大学作为参与单位承担Ⅰ、Ⅱ类纵向项目(在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且到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到校经费(在2016年之前到校的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横向项目。)

(2)对于2011年新立项2012年开始执行的项目,不计入“新立项”项目。

(3)到校经费时间起止点以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准,提供科研院网站相应内容的导出页。

(4)学术论文请提供WEB OF SCIENCE的截图证明。

(5)在符合《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所要求的招生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研究生指导教师在2017年应有在研项目(包括横向和纵向项目),若在2017年已没有在研项目的导师,应出具“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并按时发放基本助研津贴”的承诺。

(6)校聘教授/副教授在聘期的前两年具有临时导师资格(即于2015年2月28日之后聘任的校聘教授/副教授,2017年具有临时导师资格),在符合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基础上可提交招生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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