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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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成人高考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1、按约定及时出资。

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5)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法人的成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考民法复习讲义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时间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且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

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经再婚原婚姻关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复。

财产:已经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原物,但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依法继承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必要补偿。

子女: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成考民法必备知识点

(一)监护的概念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由特定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

(二)监护人的'设定

①法定监护(团体监护);

②指定监护;

③遗嘱监护;

④经主管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

(三)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1、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2、监护人的主要责任:

①对未尽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1、监护关系的解除: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关系的撤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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