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耕地占用税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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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武山耕地占用税汇报材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为上级部门提供可行的决策依据,现将我局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基本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征管现状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这里讲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以及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对于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属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和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从2012年5月份正式从财政部门接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加强征管,组织入库,基本情况为:

1、征收情况。从财政部门接管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后,县局积极和县财政局做好交接后续衔接工作,并且及时组织征收一线人员认真学习耕地占用税的相关业务知识,组织培训,分析研究我局的征管现状,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应征尽征、应免尽免”的原则,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工作,2012年共计入库耕地占用税470万元,征收面积为29375平方米,占全局年度税收收入总数的

4.85%,2017年度组织入库耕地占用税57万元,征收面积为10367平方米,占全局年度税收收入总数的0.45%,同比减收412万元,减少87.66%。

2、征收标准。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武山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3日专门下发文件《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发[2011]66号),对我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和征管办法做了明确要求,通知规定我县耕地占用税适用以下税额标准:(1)占用水浇地16元/平方米;(2)占用山旱地12元/平方米;(3)占用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地等其他农用土地8元/平方米;(4)占用基本农田的在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5)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占用耕地2元/平方米;(6)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

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3、征管措施。耕地占用税长期以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做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直以来没有接触过此项业务,因此普遍存在认识不清、业务不精、经验不足、管理力度不大的现象,由于受到征收一线人员偏少、人员结构老化、业务水平高低不一等多种因互素制约,我局在接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来,也没有形成一套形之有效的征管办法,还是主要依靠县国土局、财政局等土地管理机关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土地出让款项时,采取代征或“先税后证”制度的约束机制来征收耕地占用税,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征管力度不大。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税务干部对耕地占用税认识不到位,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不大甚至于没有很好的宣传,使得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不明白、抵触情绪大,征收困难重重,没有成效。二是对农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耕地占用税征收更是没有实现零的突破,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这类纳税人税收意识不强、点多面广,利用税务机关力量组织征收困难多、成本高、难度大。做为宅基地的管理机关,县国土局或乡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的审批、建设更是没有进行有效监管,没有严格的申请审批流程,农民乱建、违建现象普遍存在,随意性大,税款征收不可实现。三是做为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对耕地占用税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不查或检查力度不大现象存在,对不缴或少缴耕地占用税的违法形为没有进行有效打击,震慑力度不强。

二、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涉税信息共享不畅,税源底子不清。以前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时,由于土地的出让、转让等土地变更涉及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必须经过县财政局,即使不涉及到土地出让金的,国土部门也能够将涉税信息及时传递给县财政局,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先税后证”的制度落实到位,县财政局能够及时组织耕地占用税足额入库,征收成本还比较小,效果显著。在税务机关接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后,由于财政、国土等土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制度不完善,综合治税的体制不成熟,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先税后证”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征管和国土用地审批基本脱节,使得税务机关对耕地占用税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税源底子不清,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效不大,直接造成了2017年同比减收412万元的不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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