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土地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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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广西农村土地租用合同

乙方(承租方):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并经过甲方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致通过和决定,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面积和方式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 的 (面积)土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给乙方用于 。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

2、按时将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3、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土地租赁手续;

4、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

5、租赁期限届满之后,该土地甲方继续对外租赁的,乙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需要续租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续租手续。

6、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该土地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7、合同签订后不得反悔,不得擅自解除、中止和终止合同;

8、当国家需要征用该土地时,配合乙方办理领取相应补偿款手续。政府规定必须由甲方领取的,甲方领取后应全额交付给乙方;

9、因政策法律性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甲方应将乙方预先支付的土地租金全额退回给乙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对于乙方为提高该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建设以及乙方在该土地上的附作物,如果甲方受益的,应当补偿给乙方。

10、帮助乙方理顺好与发包人以及周边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正常使用该土地不受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土地租金交付甲方;

2、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一切补偿费;

6、租赁期满时要及时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

7、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并代位履行其义务。必要甲方配合乙方实现该权利和履行该义务时,甲方应该配合;

8、租赁期间有权与他人合伙、合作生产经营该土地;

9、租赁期间有权将该土地再转租他人,收益归乙方所有。

三、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按照单价 每亩(或平方米) / 元,按(月、季、年) 支付。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收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所规定甲方义务第1项至第9项的,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总租金的 %计算。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租赁期间违约的,也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交付的租金不退。

六、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村组织进行调解。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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