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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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土地房屋权转让合同

乙方: ,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拟将其所承包、承租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乙方同意买受,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拟转让的土地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 社。土地面积约为一万四千平方米(其中宅基地二百七拾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肆佰叁拾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房权船字第50913号、吉房权船字第5-1054号)、无产权建筑约二千平方米。乙方同意买受以上房屋、土地、及其他附属物、附合物。

二、乙方基于以上买受行为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此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金。 如本协议约定之土地、房屋被第三方征收,甲方将因征收行为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征收方因征收行为给付甲方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因征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归乙方单独所有。乙方不在另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取得以上款项。

三、给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

拾万元,余款分三期给付2011年11月30之前给付人民币伍拾万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捌拾万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伍拾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另行授权乙方领取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基于土地征收所产生的各项收益款项。领取收益款项时如需甲方配合领取,甲方应无偿、无条件配合乙方。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取得本协议所约定之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甲方应自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约定之房屋、土地及附着物。

六、本协议所约定之使用权自本协议签之日起,至甲方失去承包权(包括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之日止。

(本条所称之土地承包期,包括甲方已取得土地承包期内的承包权以及承包期届满后,甲方重新取得的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期。)

七、如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具备了本村村民资格,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将本协议约定之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更名费用由 方承担。

八、如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具备了本村村民资格,甲方应无偿配合乙方将本协议约定之土地的承包权更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土地发包方将本协议约定之土地调整至乙方(村委会承诺承包期为五拾年),本协议中乙方所支付给甲方的费用视为对甲方的补偿。

九、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和原因,向乙方索要

本协议约定以外任何费用。

十、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之土地和房屋被第三方征占时,由乙方单独与征占方签订相关协议。甲方不得自行与征占方签订任何协议。此授权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授权。

十一、本协议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甲方基于承包、转包、承租、买卖所取得的使用权。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使用权无任何瑕疵。

十二、本协议如因甲方原因至使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际损失、实现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十四、本协议所约定之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合同、证书、图纸作为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核后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村委会:

年 月 日

土地房屋权转让合同 [篇2]

转让人:郭建华 (简称甲方)

受让人:王辛华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县城邮电局对面桥北市场旁,西靠105国道,门面(二层,计165平方)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的房屋土地购买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应证件齐全、保证无他人有争执。

三、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土地将房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随房产转让,房产土地使用,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件登记的为准。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协同办理好房屋土地转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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