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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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县镇村;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乙方: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共设施均不在承包范围内。

乙方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得买卖、出让、转让、出租给第三方。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坐落于县镇村东。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甲方保证承包土地的边界与其他单位、个人不发生争议,如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总面积大写亩(小写亩),此面积包括、、。承包土地的平面界址由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之内共同指认确定。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面积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界址范围内土地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界址范围内土地实际面积为准。

承包土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一。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承包土地的用途为土地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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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承包土地时的土地条件为交付时的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年期为五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款第一期为每年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每亩每年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承包价款的计算以承包土地总面积亩为基数。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土地面积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界址范围内土地的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土地承包价款的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承包价款。由乙方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第十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和本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的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十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的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五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六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七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八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九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十期 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十一条 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如需进行开发建设,应当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乙方投资项目建成后,要聘用镇村村民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河北省统计部门确定的当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给镇村所有60岁以上村民每月叁佰元的生活补贴。乙方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于每月1日将涉及的所有村民的生活补贴交由甲方发放。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承包开发的土地。

第十五条 对乙方依法使用的承包土地,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甲方不得收回;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乙方已经缴纳的承包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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