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机械租赁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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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械租赁合同3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品】机械租赁合同3篇

机械租赁合同 篇1

甲方:签订地址:

乙方:签订时间:

乙方因工程需要,自主选定租用甲方工程机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机械名称、数量、机号:

①机械名称

②数量台

③型号

④驾驶员名。

⑤当前工作小时数以乙方或乙方代表签字为准

⑥机号。

二、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施工地点土质、转场费:

①施工地点:

②土质。

③进出场费: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①租金:大写:(租金中不包括打破碎,打破碎每小时另加100元。)

②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租金结算方式:

①全月工作小时数240小时(以数码表为准);

②全月天数为30天;

③每月工作不足240小时按240小时计算;

④当月内,双方签字认可的维修超过三天的部分扣减月租金;

⑤超时计算方式:以元小时加收,本合同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六、甲方责任:

①由甲方操作手操作,操作手工资由甲方负责。

②甲方负责对机械进行维护及保养。

七、乙方责任:

①乙方负责甲方机械的现场看护和现场安全管理;

②乙方负责机械燃油用油;

③乙方负责安排操作手食宿;

④乙方负责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抵押甲方设备,确因需要经甲方同意方可转租;

⑤为确保甲方机械安全,乙方移场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⑥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以欠付金额的1%按天计收违约金;

⑦租赁期间,机械丢失、损坏及其他意外损失等,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甲方机械操作手造成机械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诉讼约定在甲方户籍所在地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 篇2

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B公司下属九项目部确认,20xx年共计发生租赁费25 386元,此款B公司应予给付,B公司对九项目部的.存在表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B公司同时提出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责任,但因担保合同属内部约定,故对B公司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承认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其承建,而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A公司塔吊确实用于C花园四标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开始运行,至A公司主张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处于C花园工地。虽20xx年6月20日工地开始停工,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继续在B公司工地处,A公司对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权人权利。故B公司应承担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产生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进场费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综上,B公司共计应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191 851.45元,对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有权收回塔吊,鉴于该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负有向A公司返还塔吊的义务。据此,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二OO七年八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一十九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塔吊一部(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机械租赁合同 篇3

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履行地点:承租人(法人)所在地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租赁物名称 数量 质量 规格 技术要求 配套设备 租金

备注 准确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单价”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承租方书面确认。租金按**元/月或**元/台班填写。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

租金按第 种方式结算。

1、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承租人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2、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准确的租赁期限从承租人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 承担。

第三条 承租人工作

1、承租人应在租赁物进场前 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出租人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出租人工作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的进场、保养等工作。

2、出租人驻承租人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承租人有权通知出租人换人,出租人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出租人在承租人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5、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人的施工生产。

6、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机械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7、出租人应为租赁物做财产保险。

8、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9、出租人操作手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概不负责。

10、出租人操作手及租赁物造成第三方伤亡及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物操作手由出租人负责配备,安全管理教育由出租人负责,工资、食宿和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

2、租赁物在租赁期由 负责日常燃油及辅助材料,由 负责日常附属油料、修理费用和保养费用,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 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出租人应编制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5、出租人因机械故障停机,应在 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 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天);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扣半月租金;如果停机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 天未交货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使用该租赁物或解除合同;

3、出租人不按期派人协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验收、调试、安装,致使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人除继续履行外,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处理。(如所揽工程是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的,以集团公司**工程合同段或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下划线部分填写为中铁十七局集团。)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略)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出租人

出租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承租人

承租人(章):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710043

[1][2] 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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