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技术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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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技术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的技术合同6篇

技术合同 篇1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项目

甲 方: 潍坊XX公司

乙 方: ____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

签订日期: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一、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为掌握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及建设期和投产后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潍坊XX公司委托____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环保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____________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及预付款后7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____________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总量申请版,如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提供环评所需资料及经费,则评价进度顺延。

三、主要协作事项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1、甲方应向乙方准确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基本情况资料(工程概况、企业简介、总平面布置、资源、能源的储运、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污染物排放参数,污染治理措施等)及与工程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料(周围环境的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社会情况、工农业情况、土地利用规划等)。

2、提供环评执行标准的批文批复和总量申请指标确认书;提供经发局(委)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乙方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如污染源调查;用水、用电、供汽等证明;污水处理接收证明;固废(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

4、甲方负责提供公众参与调查材料。

5、甲方应为乙方现场踏勘、环境现状监测提供方便条件。

6、合同签订之日起实施,由甲方委派专人同乙方项目负责人协调落实。

四、技术资料的提供和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由乙方协助甲方将编制完成的《____________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____省环境保护厅批复。乙方将负责根据各有关部门、专家组的意见,修改送审版环评报告书达到质量要求。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___12号),该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圆整(180000)(包括监测费,不包括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和评估费)。合同签订后预付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报告书通过专家组评审,报告书(报批版)完成后付清余款。

因工程内容导致环评内容改动较大的,甲方要求评价时间加急等其他特殊情况,评价经费另行协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1、环评期间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双方协商解决。环评涉及的项目名称如需修改,在报告书、报告表完成前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名称(或姓名) 潍坊XX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乙 方 名称(或姓名) ____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

技术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培育和扶持初创期高新技术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孵化,为规范管理,促进乙方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商业化,双方就有关项目孵化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孵化内容和期限

1.乙方在孵化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和开发_________项目,生产_________产品。

2.乙方孵化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孵化过程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2)根据乙方_________年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孵化失败后,有权立即终止孵化协议。

(3)跟踪检查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4)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手续,提供适合乙方孵化项目的场地。

(2)协助乙方论证科技项目,申报各级科技计划,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国家各项扶持基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3)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科技信息。

(4)帮助乙方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促进乙方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向乙方提供文秘,通讯,复印,会议,产品展示,水电暖,交通,收发,安全保卫等项服务。

(6)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研发及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孵化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7)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孵化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3)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公司设施的使用权。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其孵化项目的计划进展情况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物业及安全保卫等其他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自觉的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孵化企业的关系,积极参加与乙方有关的各项活动。

(5)项目毕业后,进入高新区内组织产业化生产。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双方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乙方如因经营管理不善难以继续运营或无科研开发能力,经营与孵化项目无关的业务或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失败的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4.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干扰乙方正常的科研开发或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6.本合同规定的孵化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7.乙方在此孵化协议期满后,其孵化项目仍未成熟,尚不能转化成果或难以实现产业化的,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培育期,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孵化,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年。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乙方不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议,毕业后到_________以外地方建厂生产,甲方有权追邀由甲方支助给乙方的各项扶持资金。

3.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4.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附根据乙方孵化计划制定的孵化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表,为甲方评定乙方孵化进程的依据。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 篇3

甲方(让与人):________研究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__________________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___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4

(互联网缴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

为了简化办税(费)程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实行网上办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使用要求及安全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果乙方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验证,必须先到CA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取得CA证书。如果乙方使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应注意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甲方声明不对该方式下的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帐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

2.乙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后,有权依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凭证或者回执,以证明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

3.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乙方在法定期限内因甲方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等办税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提供专门的帐户供网上办税之时使用,并保证在办理有关纳税事宜之前,在该帐户的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期各项税费。如因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有关税费无法缴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删除通过甲方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如乙方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删除,并由乙方重新报送。

7.乙方注销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乙方不得从事破坏甲方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网络安全故障的,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网上办税的有关行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甲方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10内进行,并及时告知乙方。

3.为了保证乙方网上办税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电子申报软件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提供的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

4.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内的问题,应相互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相关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乙方注销或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本协议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5

第1条 合同范围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1.2 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3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 (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

第2条 价 格

2.1 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2.2 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第3条 支 付

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 _______为止;

第4条 技术资料

4.1 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4.2 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4.3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5条 设计与设计联络

5.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5.2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5.3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6.1 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6.2 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技术合同 篇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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