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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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租赁)

农场土地租赁合同

乙方:(承租)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农场管理和承包土地栽种、养殖、经营行为,按照维护现有设施、资产、保值优先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农场的使用管理

为对农场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乙方租赁甲方的全部设备、资产设施、地上栽植物等产权永久归甲方所有。允许乙方自主决定栽植品种和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充分提高农场产出效益。

第二条 租赁农场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朱碌科镇 村,总面积约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二条 租赁资产清单

双方共同清点乙方租赁甲方的全部设备、资产设施、地上栽植物、建筑物、附属物,及地下工程等产权物,设立清单,共同签署。

第四条 保证维修及保证标准

第五条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租赁时间共 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构建的固定设施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发包农场所有产权物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维护的设备、设施、和地上物。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农场资源和全部产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农场农业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农场设备、设施、地上栽植物有使用权。对承包后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新栽植树木、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农场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农场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农场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政府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撂荒经营。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农场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政府农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

6、乙方如果在 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30%收取。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场土地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面积为 亩。租赁给乙方用于家禽养殖使用。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十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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