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勇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承租经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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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勇明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承租经营合同书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车辆牌照号:

车辆编号: 车辆发动机号:

车辆底盘号:

甲方经合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合山市及来宾市运管部门核定成立。为搞好出租车车辆的正常营运,服务于社会,乙方自愿承包甲方车辆投入营运,经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均可参加承租经营。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属准驾范围的中国公民,有关手续完备,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均驾驶甲方客运车辆。

第三条 合同期间,车辆经营权归乙方使用,车辆财产权属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经营权,车辆财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为八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八年经营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签订下一届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

第二章 甲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统一组织车型(车型为吉利豪情JL6360EI),定购车辆及喷制标记,向乙方交新车时,负责将车辆检验合格。一经乙方正式接收,即视为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此条不含转租车)。

第六条 甲方负责办理车辆入户、营运等一切出租车的合法手续以及出租车的统一标志,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协调涉及政府、运管、公安、交警、物价、保险等部门的工作,为乙方的合法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的,甲方须按当时的营业额赔偿乙方。

第八条 在承租期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驾驶员的相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统一代收办理。

第三章 乙方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认真考察出租行业市场和车辆现行市场价,车辆涨跌与公司无关。乙方必须具备驾驶营运车辆合法手续。乙方应交费用:1、出租车总价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2、合同期内乙方每月需公司交纳规费 元整,大写 元(其中含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交管费、城建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如在经营期内,国家收费有改变,导致公司规费变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动。

第十条 规费缴纳时间为每月20-25日。每延迟一日,甲方向乙方追加1%的滞纳金。乙方连续二个月不缴滞纳费,公司有权收回该车经营权或扣车整顿学习,直到交完全部的规费和滞纳金。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承担车辆发生事故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发生事故的所有费用,除保险公司和他方给予的赔偿外,其差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新车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期在车辆生产厂家指定的.修理单位或征得甲方同意的修理单位,对车辆定期保养和维修。保修范围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因修车、年审、年检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车辆停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费用照交。

第十四条 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乙方的每辆车须配备两名驾驶员,经有关管理部门及甲方考核合格,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包括所聘请的驾驶员)如发生拒载,中途抛客行为,乘客投诉后,经调查落实后确定以上行为成立,按与乘客发生的经济数额为准,以十倍的处罚。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自己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由乙方自行决定车辆是否继续经营,承租费不退。

1、乙方因交通事故造成刑事犯罪。

2、乙方因违纪、违法或经营车辆时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场所和犯罪犯罪交通工具,被有关部门收审、判刑、劳教、注销驾驶执照。

3、乙方不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连续三次不参加安全学习及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乙方所雇驾驶员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列1-3项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和中止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收回一切运营手续承租费不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救急基金会,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急救基金贰佰元人民币(¥200元),卖车后退还,或由买车方延续基金会手续。乙方如不愿交纳200元的救急基金费,今后如发生车祸产生伤亡事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最后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地除外,其余金额公司概不垫付。

第十九条 乙方如需将所承租车辆的经营转让给第三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与第三者新签订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手续费伍佰元(¥500元),转让行为成立,本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挂靠甲方后又雇佣第三者驾车营运,乙方与第三者的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期间,如由于车辆自身原因,造成车辆维护、保养、行驶费用过高,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本合同,甲方收回车辆经营权,车辆属乙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都不得将车辆抵押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八年经营期中,如政府或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所变动的有关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此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更换或新增车辆上的各种设备,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20xx年12月31日前,甲方保证合山市出租车总按量在50辆,乙方群体所购车辆未转让到80%,甲方不向市场投入新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营运中若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出现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在合法和合理的前提下,甲方应积极出面协调处理,维护乙方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爱护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出租车市场,一年内无较大交通事故,无乘客投诉,每月按时交纳规费,公司给予50-200元的奖励。违反此条款公司给予50-2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所定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属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合同,如有一方违约终止合同,违约方须一次性付给守约方人民币壹万元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二OO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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