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板房装修协议
甲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05工区项目部 乙方:青岛鑫昊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鉴于甲方使用需要,双方就施工场地内彩钢活动房装修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施工内容及合作工序
1、活动板房吊顶;
2、材料规格为烤漆龙骨白粉石膏板吊顶。
第二条: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同意,费用实行总价包干,每平方米为19元(壹拾玖圆)。该承包费用包含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甲方一律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板房吊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第四条: 工期
安装工期:自甲方向乙方提供需吊顶房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工。
第五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房屋装修期间,甲方应尽可能给乙方提供方便,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六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要保证甲方所选材料的施工质量,免费保修期为三个月;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装修材料的完好性,出现损坏丢失问题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所有付款乙方都要给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3·本合同只对于甲方明暗结合部彩钢房装修《吊顶》施工有效。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付清以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持3份,乙方持1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法律部门申请仲裁。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