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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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约方

房地产代理合同

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二、本合同相关说明

1.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合同的所有条文及附件达至共识及理解,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或内容需要做变动或修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协商结果将作为补充条款,经签字盖章后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有关物业及合作事宜

1. ×××××××××××(以下简称“甲方”)兹委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担任甲方位于×××××××××××(暂名,以下简称“项目”)的全程独家企划销售总代理服务事宜。该物业为中低密度住宅区,项目住宅部分总销售面积约为 97144.5 平方米(暂定),约 796 户(暂定),项目毛坯房的总销售金额约为_RMB 亿元(暂定)。

2.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服务的内容包括

(1) 广告企划及设计服务。

(2) 销售代理服务。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

四、服务期限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对本案的销售独家代理期限从甲方取得第一批预(销)售许可证开盘之日起计 18个月。

3.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价格条件

1. 甲方授权乙方本项目之平均销售单价(销售底价),分不同类别产品制订相应的产品销售底价,双方同意平均销售单价(销售底价)于开盘前壹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订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2. 乙方需于开盘前壹个月依上述每种产品的平均销售底价定出该类产品的各户销售底价表(即一户一底价表),经甲方书面签字确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 甲方同意乙方可就销售底价表(一户一底价表)上每平方米加价若干元,作为对外公开销售价目表,但必须经过甲方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

4. 乙方有权就上述之加价款部分作为客户议价、折让之用。若经客户议价折让后,仍有超出底价表之溢价款(一户一溢价)时,该溢价款按甲方 70 %,乙方 30 %进行分配。 5. 乙方所应分配之溢价款,请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之约定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第4款、第5款处理之。

6. 乙方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以低于底价表的价格进行销售,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获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可作个案处理。

7. 甲方若因整体市场因素或其他考量自愿降低底价,此种情况的销售佣金按照实际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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