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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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请列举下《劳动合同法》条文。。冯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冯某曾因盗窃公司财产,受过刑事处分。后因冯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冯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克解除劳动合同?
解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损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在诊断或者医学瞧察时期的;
2.正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正在孕期、产期、哺期的;
5.正在本单位连续劳动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敷五年的;
6.执法、行政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女职工正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应:假如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相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这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凭据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假如用人单位凭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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