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作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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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劳动合同有哪些作用

从表面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它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合同的内容规范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行为,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似乎劳动合同的作用就是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但实际上,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的作用还有更深层次的涵义,主要有:

劳动合同的作用解析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

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

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

  篇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的作用还有更深层次的涵义,主要有: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

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现代化的劳动管理,要求企业经营者的业务技术水平必须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劳动力的技术素质必须与生产技术结构相适应,劳动力的智力构成必须与社会化大生产及经济联合相适应,这就要求企业对劳动力要合理使用。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使企业的劳动用工

有了自主权,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状况和技术水平吸收劳动力和安排劳动力的组合。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素质、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选择劳动岗位,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技术结构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由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责、权、利,把劳动者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以及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都明确约定下来,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和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强,从而能够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加强组织纪律性,

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内部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在生产上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使企业劳动过程实现了目标管理。这样,就能够极大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这是由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的。一方面,劳动合同有期限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可以灵活选择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可以续订合同。对于难以确定时间的阶段性劳动,还可以选择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关系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和优化的机制下,充分发挥其调节劳动力供求的作用。

(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

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 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这样,它也同样的不断地使社会内部的分工发生革命,不断地把大量资本和大批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投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变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流动的必然性。劳动用工形式只有能够充分体现对劳动力使用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社会调节,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劳动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长期合同可以保持劳动力在用人单位相对稳定,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的适时变更、解除,又能满足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的配置是通过计划由行政命令实现的,是一种微观的调控方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不再以计划方式向企业下达用工指标,而是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这就是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自主决定用工,用多少人,什么时候招收,都由企业作主。而这种由企业自主决定用工后,国家自然就会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劳动力,市场调控劳动力必然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它能适应市场供求、价格、竞争三个要素对劳动力调控的作用,所以说,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取代计划方式成为国家对劳动力实

施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

(5)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劳动法从各个方面对公民劳动权利给予了保障。但是,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则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这不仅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可以经过平等协商来确立自己的各项劳动权利,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等。同时,劳动合同还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劳动者不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6)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必然表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利益冲突的反映。在企业内部,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并且会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来。在过去固定工制度下,企业劳动管理采用行政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很难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关系所掩盖,不利于解决双方发生的争议。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都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这就能够有力的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又可以成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违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有利于及时、公正的解决争议。

  篇三: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即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一般是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的。

1、这个要连同合同的约定一起,在合同纠纷中才能起作用;签订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合同履行有了纠纷,管

辖法院是哪里;在这里如果约定是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的话,在以后如果起了纠纷,起诉法院就要是签订地法院;

2、合同中可以标明合同签订地;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不一致的。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身处市场经济波澜壮阔的大海中,各位对合同的重要性肯定有所感知,一位法律权威说过“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简单的说,合同就是契约,它的本 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意就是指意思表示一致,而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 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条关于合同的立法定义,也再次 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它同时又是商品交易的基本规则,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要防止被骗; 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非常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诈骗被视为经济纠纷,使骗子们逍遥法外,骗子有了实力后往往会设计更大的骗局。如何正确地签订合同,不同的 情况自然有不同的要求。我们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案件普遍适用的注意事项,作以下几方面分析,以有效地帮助人们防止上当受骗,降低信用风险。

1、 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 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通过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最终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将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如果我们之前没有进行信用调查 和信用分析,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

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 身份和履约能力。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 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 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某 生产资料公司的供销员岳××,在一次出差时结识了一个南方佬客吴××,交谈中得知吴有办理车皮发运的能力。于是,把他引荐给正为请车皮事犯愁的本公司徐经 理。吴的到来不啻是雪中送炭,二人一拍即合,商定好由徐经理的公司出钱、吴负责办理发运,获利后双方平分。事不宜迟,紧接着徐经理签发了一张12万元的支 票给吴。可是,时隔半年,吴音讯皆无,生产资料公司不但分利未得,倒赔进去12万元本金。徐经理由咎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他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 回。像他这样,由于不懂经济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光凭“君子协议”而吃亏上当的恐怕为数不少;而懂得经济合同 的重要性,但却因缺乏有关方面的起码常识、没有签好合同以致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更是大有人在。他们的教训提醒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绝不能忽视经 济合同的作用,签订经济合同非慎重不可。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 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 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4、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条款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违约 10 万元。

5、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 裁。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 力消耗都比较大。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方法: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 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6、明确合同签订地。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 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是,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 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7、 约定担保条款。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 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约定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 项: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用财产抵押时, 应审查财产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用下列财产抵 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 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 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 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两项,应引起特别注意。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目 前,我国法律体系已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签订合同时,要了解双方所属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合同中相关内容制定的行政法规,防止订立的合同因与法规相违背而造成合 同无效。

案例:一个经营状况良好,规横较大的企业或公司每年与外单位签订几十份合同,如果不懂《合同法,缺少经验,盲目订约,所签合同肯定存在不少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酿成纠纷。签订一份有效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 析:签约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事,把合同订的合法、可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签订合同首先要注意合法问题。这里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内 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家经济计划;二是合同条款必须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三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 不得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签订的合同要可行。所谓可行,是指签约双方要有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力和资金等条 件,使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偿付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规定。

那么有的人问,在不知道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比如有个案例:某汽车改 装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办理汽车合格 证及临时牌照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国家规定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

评 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凡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不 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法律和政策,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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