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房屋租赁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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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房屋租赁合同3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位于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 元,按年结算。每年年 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三、 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五、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乙方(承租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丙方(中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丙方为中间方,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意: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 房屋位置 租赁用途

1.2 产权证号 丘(地)号

1.3 房屋套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楼层 层 其他

1.4 配套设施:

二、租期:

2.1 租赁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赁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及由甲方所配置的家具、电器等设施,乙方应如期完好交还。

2.3 乙方如要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但须在本租约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租租金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每月为¥ (大写 )。租赁期间,租赁税及国家增收的各种税金由乙方承担。

3.2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每次付款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提前 天支付,同时乙方每 支付给甲方一次租金。

四、租房押金

4.1 自本租约签订之日起 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 元(大写 )的租赁押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五、其它费用:

5.1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中介服务费用:

6.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元(大写人民币 )。

6.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元(大写人民币 )。

七、甲方义务:

7.1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交房时水电能够正常使用,房屋不出现漏水、裂缝的情况。

7.2 甲方保证就上述物业所做的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7.3 在租赁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7.4 甲方应协助督促管理公司提供充分的保安、消防工作及安静洁净的居住环境

7.5 甲方应协助督促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水、电等供应及各种设备的正常工作。

7.6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以上第七条第7.1至7.2款不利情况发生,将被视做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3个月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

7.7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丙方中介服务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100%的违约金。

八、乙方义务:

8.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租金、押金和各项费用。在租赁期限内,非甲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中止合同。

8.2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其所承租的甲方房屋,私自转租无效。

8.3 租赁房屋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8.4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得擅自设立、安装或移动房内设施及设备,也不得擅自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动或增加。

8.5 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缮、据实赔偿。

8.6 乙方如要增加设备或其它装修须与甲方共同协商,费用及归属由双方自行约定。

8.7 租赁期内,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带人看房。

8.8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以上第八条第8.1至8.4款不利情况发生,将被视做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100 %

作为违约金。

8.9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丙方中介服务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 100%的违约金。

8.10甲方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水电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出现漏水、裂缝等情况,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合同终止

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款(包括补充约定),另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9.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3.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9.4.2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该房屋因此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5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1至7.2款规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6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8.1至8.4款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补充约定:

十一、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1、;2、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丙方 (签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经 纪 人: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内容摘要:本文从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入手,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需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效力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作为一个参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根据。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 对抗效力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成立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租赁合同越来越多,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在审判中发现,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很少,不到1/5,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登记备案的出发点是什么。正确回答以上问题对于恰当合理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房屋租赁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尤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我们着重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依据以及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当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首先,双方必须达成合意,即租赁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实践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书写"此房出租"等字样的做法,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绝,此时应认定合同并未成立。其次,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租期、租赁用途、租金、修缮责任等权利义务,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当事人即使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而没有书面协议,租赁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二、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几种审判实践中的观点

合同成立后,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审判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因为,房地产租赁行为为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需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才算成立,交付房屋或

者租金已经是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签订之后,还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经备案房屋租赁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的生效要件,不经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并未规定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可见,经过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只是是租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而已,并非房

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仅规定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的行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使用的联结词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说,应同时具备这两个消极条件。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这在《合同法》即有规定,这里只不过增加了一个条件"未办理登记备案"。即使本条规定使用的联结词是"或",因为该办法仅属于行政规章,也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是否有对抗性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者认为: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宪法第九十条和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均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具有参照的效力。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的,缺少房屋租赁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因为该办法仅属于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根据学理上的通说,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交付出租屋或者租金为条件。交付出租房屋或给付租金属于合同的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因此,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我们认为,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认定合同的效力应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也无权制定有关民事基本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所以《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不能作为此观点的依据。(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抗房屋买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实这些对抗力并非登记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对抗买受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力,没有登记租赁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占有房屋而办理登记的承租人并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债法原理认为债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物上能够产生两种以上的债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效力,而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有物权转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抗第三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生效合同,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观念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因此,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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