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高频考点: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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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内容吧。

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高频考点: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对于人身保险来讲,订立合同时和发生保险事故时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保险来讲,可以不同时具有。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3)责任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对财务享有物权;2)享有债权;3)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依赖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持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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