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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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
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证券活动。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是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必须持有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中前10分钟为现场采像时间)。
自2015年7月起,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将由原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五个科目调整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具体考试改革公告将另行发布。
报名 考试时间
2016年证券业从业人员预约式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如下:
项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名称 | 报名时间 | 考试地点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预约式考试(周末考试) | 1月31日 | 预约式考试第1次 | 1月5日至1月21日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成都、武汉、天津、济南、郑州、合肥、长沙、西安、重庆、长春、南昌、福州、昆明、兰州。 |
4月26日 | 预约式考试第2次 | 3月30日至4月15日 | ||
5月17日 | 预约式考试第3次 | 3月30日至5月6日 | ||
6月7日 | 预约式考试第4次 | 3月30日至5月27日 | ||
7月26日 | 预约式考试第5次 | 6月15日至7月15日 | ||
8月16日 | 预约式考试第6次 | 6月15日至8月5日 | ||
10月25日 | 预约式考试第7次 | 9月14日至10月14日 |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 3月28、29日 | 全国统一考试第1次 | 1月5日至2月27日 |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温州、泉州、拉萨。 |
6月27、28日 | 全国统一考试第2次 | 5月13日至6月8日 | ||
9月19、20日 | 全国统一考试第3次 | 6月15日至8月21日 | ||
11月28、29日 | 全国统一考试第4次 | 9月14日至11月3日 |
(注:考试计划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变动,以当期公告为准。)
考试方式
2016年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题目均为客观题。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中前10分钟为现场采像时间)。2016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及预约式考试将继续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如有变动,以权威部门公布为准)。
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含香港地区应考人员)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并按照要求报名。
成绩管理
单科满分100分,合格分数60分。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证书申请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适合人群
概括地说,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具体如下: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
相关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新证券制度的特点
协会负责人: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
(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五)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