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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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抓住文书笔迹鉴定解纠纷

2015年1月22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委”)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的两份文书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国际仲裁委要求鉴定的是: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和2012年7月26日的两份《上海××××有限公司银行付款申请表》(按时间顺序,下称检材1和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是否谢晓声本人所写。

根据鉴定要求,鉴定人首先对检材进行了检验。检材1、2均为制式的“银行付款申请表”,在下方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署名处”分别留有“谢晓声”签名笔迹。其中,检材1上的签名运笔流畅、协调,笔迹正常;检材2上的签名因笔下水不畅,在“晓声”二字上存在二次补写现象,补写笔画与原笔画不重叠。显微镜下观察,原笔画运笔连贯、顺畅,二次补写笔画亦未见异常,无摹仿笔迹特点。随后,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谢晓声在日常事务中的25个签名样本进行检验。它们中的多数与检材签名同期,而且是正常书写形成,既充分反映了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的自然变化。样本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鉴定的需要。鉴定人将检材1、2上的“谢晓声”签名分别与谢晓声本人签名样本进行比较后发现,无论在签名式样和整体结构,还是在“谢”、“晓”、“声”三字的写法、笔顺、搭配比例、运笔细节等特征均相符,无根本性差异。检验中还发现,签字下的落款日期,检材与样本在位置安排、表达方式及阿拉伯数字笔迹特征亦相符。综合上述,检材1、2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之间的符合不仅数量多,质量也高,符合特征总和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差异只是一般性的非本质差异。

此案鉴定的技术关键在于对检材2上“谢晓声”签名笔迹的分析和判断上。该签名在“晓声”二字上存在一深一浅双重笔画(见下图)。

那么它是二次书写形成,还是摹仿笔迹中经常可见的修描现象?这是此案鉴定成功与否的技术关键。经过文检仪图像处理和检验发现,由“谢”字延续书写下来的“晓声”二字笔画墨色浅淡,部分笔画被墨水很浓的“晓声”二字掩盖,但浅淡的“谢晓声”三字是不间断连续书写下来的`,而墨水很浓的“晓声”二字是从“晓”字的“日”部开始书写的,显然是为弥补原字迹笔画的浅淡不清晰而为。由此可见,此处的二次书写跟摹仿笔迹无关,只是常见的补写行为。关键的技术问题解决了,此案的鉴定也就再无障碍。

最终,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检材1、2上的“谢晓声”签名笔迹均是谢晓声本人所写。鉴定意见书发出一个月后,鉴定中心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委的出庭通知书。2015年5月20日开庭,鉴定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一方当事人不认同鉴定意见,认为鉴定意见书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存在“二次补写系因下水不畅”的判断是“主观臆断”,不能接受。对此,鉴定人明确表示笔迹鉴定是主观性较强的一项法庭技术,不可能没有鉴定人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绝不是“主观臆断”,而是严格依据检验所见的客观事实作出的。然后,鉴定人列举了“谢晓声”签名存在“二次补写”而不是摹仿的客观依据。当事人听后再未提出质疑。

本案鉴定能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抓住了技术关键,为鉴定扫除了障碍。本案鉴定样本材料充分,检材与样本的比较似无困难,但如果不能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是如何形成的,特别是有无摹仿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检材与样本的比较就有很大的盲目性,缺乏可靠的基础。正是抓住了该签名上的重复笔画是因原书写下水不畅而进行的“二次书写”,而非摹仿的技术关键,才使鉴定沿着正确的轨迹得以顺利进行,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使鉴定获得成功。二是鉴定人为出庭应诉做好了充分准备。本案鉴定后,鉴定人出庭前已经预感到对检材2上的“谢晓声”签名存在的“二次书写”可能是质疑重点,于是出庭前即做好了心理和材料上的准备。庭审时,面对质疑做到了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2017司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印文真伪之谜

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井某与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被告对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上所加盖的“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印文的真伪提出异议,该印章上刻有少数民族文字。2014年12月26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委托新疆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印文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需要分析检材印文的种类、材质、制作方法,判断印文是否正常,弄清变化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才能根据先概貌特征后细节特征的顺序进一步检验。鉴定人首先对检材印文进行了全面的检验。经显微镜下检验,检材印文盖印清晰、完整,文字和图案细节特征表现充分,笔画线条清晰,边缘整齐,完整地反映了印章的印面特征,具备鉴定条件。随后,鉴定人对样本印文进行比较,发现所提供的样本印文之间在字体字形、印文大小、单字笔画形态、图文相对位置关系等特征上表现一致,反映了出自同一枚印章印面的特征,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具备比对条件。最后,鉴定人使用重叠法、划线法、拼接法、细节特征比较法等方法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逐一进行比较,在印面大小、字体字形、字号、图文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笔画形态、相同单字笔画间的搭配位置与比例以及其他主要细节特征等方面均反映出大量的符合点,相应点的距离、维吾尔文中的点画形态等均相符(见特征比对图)。

上述符合点反映了同一枚印章的印面形态特点,是本质性符合,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的差异点是由于盖印力度大小及方向不同和衬垫物的不同等因素造成的,是非本质的差异。最终,鉴定意见为:检材印文为真。

鉴定中心通过多年对新疆地区包含少数民族文字的印文进行司法鉴定,总结出了如下鉴定经验:

一、新疆地区的印章印文往往混杂有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文等少数民族文字。这些少数民族文字均属拼音文字,无论是蒙文字母还是维吾尔文字母,其笔画均比较精细,加之不同的计算机系统字库不同,伪造印文时很难做到字母的笔画形态、字母之间的布局和相对位置的一致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字字母笔画精细,小点和小曲线较多,在雕刻印章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粘连,在印文上形成特有的组合形态,部分笔画还会出现较稳定的断续特征。所以,包含少数民族文字的印章印文鉴定,可以利用这方面的特征进行检验,快速准确地做出鉴定意见。

二、利用少数民族文字上的特征进行印文鉴定时,需要样本充分,分析样本中哪些属于稳定的特征,哪些属于不稳定的偶发特征。不同样本上多次反复出现的特征属于稳定的特征,只有个别样本上出现而其他样本上没有的特征,则是偶发特征。样本上稳定的特征如果在检材上也出现较多,则该特征为符合点。在综合评断时,鉴定人需要结合该特征的形成原理去评价特征的价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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