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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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于2009年12月22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0915号印发。该《规定》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新旧衔接4部分。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发布并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前两年度终了,财政部会计司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方法,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所做深度分析报告表明,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平稳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认可和广泛赞誉。世界银行2009年10月29日完成并正式发布的《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认为,“中国改进会计审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可供其他国家仿效。”

中国香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账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2月6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 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地表现。比如,在保费收入确认方面,A股年报未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H股年报进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导致A H股年报保费收入确认差异。再如,在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面,A股年报按照保监会制定的精算规定进行计量,H股年报均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导致A H股年报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金额不同。

为切实解决A 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明确提出了A H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保监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保险业如何贯彻施行《2号解释》,于2009年1月5日正式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全行业统一思想,明确提出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

基于上述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一起,密切配合,广泛协调,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深入分析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研究成果和对国内保险公司大量实地调研与模拟测试的基础上,与保险行业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并达成一致,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目前均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实现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上述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特点:

一是充分借鉴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并切实考虑我国现行实务做法;

二是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监管精算规定回归公认会计原则,可以向投资者等提供更加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

三是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计量等内容,实现了与其他会计准则的内在逻辑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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